一、纳入城乡居民医保的慢性疾病、重症疾病概念及种类
1.慢性疾病是指符合临床医学标准规定,诊断明确,主要依赖药物在门诊长期治疗的疾病。包括:高血压病(Ⅱ、Ⅲ级)、Ⅱ型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重度精神病除外)、帕金森氏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慢性病毒性肝炎、心脏病(肺心病、高心病、冠心病、风心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冠心病心脏介入治疗后抗血小板聚集治疗、包虫病、结核病、心肌梗死介入治疗术后或冠状动脉搭桥术后、癫痫、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小儿脑性瘫痪、支气管哮喘、脑垂体瘤、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扩张型心肌病。
2.重症疾病是指符合临床医学标准规定,病情稳定后,可在门诊治疗的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慢性白血病;红斑狼疮;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血友病;重度精神病(以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为第一诊断);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
(二)慢性疾病或重症疾病的申办、审批程序和需要提供的资料
1.慢性疾病、重症疾病的参保人员到乡、镇(中心)卫生院领取《渠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城乡居民慢性疾病申请审批表》或《渠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城乡居民重症疾病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附相关申报资料。交户籍所在地乡、镇(中心)卫生院初审合格签字确认后(医院公章),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造册上交县医保局审批。
2.申办慢性疾病、重症疾病门诊报账的人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给乡、镇(中心)卫生院:
(1)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上一年度1月1医院鲜章的住院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以及能确诊相应病种的检查报告;如果原件已经交医保局报账,则提供盖医院“与原件核对一致,复印属实”的复印件。若无法提供上述资料,则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年1月1日以后的门诊诊断证明及能确诊相应病种的相关检查报告(县内出具的门诊诊断证明必须有该院分管业务的副院长签字)。
(2)精医院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3)身份证原件供接件单位核对无误后,由接件单位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从发文之日起开始申办。县医保局接收申办资料截止时间为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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