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参保居民门诊慢性病共三大类2种:
第一类:高血压Ⅲ级高危及以上、风心病、肺心病、心肌梗塞、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病毒性肝炎(中、重度)、肝硬化、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不全、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
第二类:帕金森病、癫痫病。
第三类: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限肾、肝、心脏移植术后)、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重性精神病。
门诊慢性病补偿办法及相关规定
补偿办法
第一、二类门诊慢性病实行限额管理。第一类门诊慢性病范围内的各种疾病起付标准元,基金支付80%,每人每年合并最高支付限额元;第二类门诊慢性病范围内的各种疾病起付标准元,基金支付80%,每人每年合并最高支付限额元。
参保居民同时患有第一、二类门诊慢性病的,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元。
第三类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按照住院标准执行,一年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就医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确定。
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费用,每周基金支付不超次,血液滤过每月基金支付1次。尿毒症血液透析费用(包括血液透析、血透监测、透析器、透析管路),以实际价格按照甲类费用全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诊疗目录中增加“滤器(透析)”、“穿刺针(透析)”、“血液滤过(透析)”,尿毒症患者治疗时,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此项目对照。腹膜透析液限价42元/袋(含碘伏帽1个),每日不超过0ml,超额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相关规定
取得《门诊慢性病医疗证》的参保居民,每人最多不超过两个病种,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原则上每个自然年度内可变更一次定点医疗机构。
门诊慢性病和门诊包干待遇不能同时享受,取得《门诊慢性病医疗证》的参保居民,不再享受门诊包干待遇。
申请及审批程序
申报所需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近期诊断证明原件、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历复印件(盖红章)、门诊病历本、相关检查、化验单等;2、填写完整的《秦皇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报审批表》;、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一份;4、异地长期居住居民需提供《秦皇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审批表》。
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
本地居住的城乡居民可在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两家作为门诊慢性病定点机构;异地长期居住居民凭《秦皇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审批表》可选取异地两家医疗机构作为门诊慢性病定点机构;非异地长期居住居民不予许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如需要到异地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应由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填写《秦皇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核申请表》,报医保中心(政务中心三楼22号窗口)核准备案后方可诊治。
申报程序
申报慢性病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持上述申报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申报慢性病,由各乡镇卫生院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为符合条件申请人发放《秦皇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报审批表》,各乡镇卫生院将申报情况汇总,填写《秦皇岛市慢性病审批模板表》。
申报、评审时间
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一、二类慢性病评审材料的递交于11月1日-11月0日,12月初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合格后从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第三类慢性病申报评审每月进行:卫生院于每月1-20日收卷,20日-2日汇总上报城乡居民医保科。2日-25日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合格后享受当月及当月以后发生费用的待遇(评审合格之前的费用不予报销)。发证时间另行通知。
抚宁区城乡居民医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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