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标签新规第三条违背上位法,理由如下: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而标签新规:保健食品不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不得涉及”与“不具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表达的意涵也完全不同,标签新规明显超过上位法设立的规范,扩大延伸了对标签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因此,要求保健食品标注不具有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的标签新规,违反了上位法-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根据立法法,建议在标签新规中取消此项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保健食品标签管理相关规定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保健食品标签监督管理,使消费者更易于区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的区别,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健食品的标签内容应当与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载明的相应内容一致。
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保健食品标签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三、保健食品标签上应当设置特别提醒区及特别提醒。特别提醒区应当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30%。特别提醒区内文字与特别提醒区背景应当有明显色差。特别提醒应当使用黑体字印刷,包括以下内容:
保健食品不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或等于平方厘米时,字体高度应当不小于6.0毫米。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平方厘米时,警示语字体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规定等比例变化。
市场监管总局
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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