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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2-1 18:36:22   点击数: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门诊特殊疾病

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均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享受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二、哪些病种可以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

(一)第一类。

精神类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

(二)第二类。

1.原发性高血压

2.糖尿病

3.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

4.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三)第三类。

1.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

2.帕金森氏病

3.硬皮病

4.地中海贫血

5.干燥综合征

6.重症肌无力

7.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

8.类风湿性关节炎

9.肺结核

(四)第四类。

1.恶性肿瘤

2.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3.血友病

4.再生障碍性贫血

5.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或骨髓增殖性肿瘤

6.系统性红斑狼疮

7.肾病综合征

8.慢性肾脏病

三、如何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第一步:认定

参保人员申请的门诊特殊疾病必须符合病种规定,且符合《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及诊疗范围》。由指定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门诊特殊疾病认定。

参保人员办理认定应填写《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刷卡办理门诊特殊疾病认定。

都江堰市可进行门特认定的医疗机构有:医院,医院(针对第一类病种)

认定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不能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

2.参保人员申请认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最多不得超过5种,且向一家认定机构提出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后,3个月之内不得再以相同病种向其他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3.通过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认定后超过6个月未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或出现中断治疗达到6个月以上的,均应当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步:治疗

通过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的参保人员,应在成都市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所治疗机构就医,就医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社保卡以及《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

都江堰市可进行门特治疗的医疗机构有:医院、医院、四川省地矿局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蒲阳镇卫生院、青城山镇卫生院、都医院、医院、医院

治疗注意事项:

1.门特治疗每3个月为一个治疗期。

2.参保人员在治疗期内需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不得产生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如确因病情需要,产生的药品、检查、治疗等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不得与住院费用重复。

3.参保人员在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期间,因治疗机构条件限制需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须由治疗机构的经治医师提出意见,并经治疗机构医疗保险业务管理部门鉴章确认。外检费用按规定在治疗机构结算。

第三步:结算

参保人员在一个治疗期(3个月)内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疾病诊疗范围的医疗费用视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支付费用。

参保人员持个人社保卡、身份证在就医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四、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院元,医院元,医院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院元,医院元,医院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元。

*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类病种不计起付标准;第二、三类病种计两次起付标准,且不逐次降低;第四类病种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满周岁以上的不计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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