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二级及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住院病历及相关检查检验报告。
备注:特殊疾病跟踪服务已完成首次申报的续办人员,原则上不再申报,如病情有变化需提供相应的诊断证明、检查化验资料及治疗方案。
特殊门诊:
1.糖尿病并发心、脑、肾合并症
2.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存在轻度、中度运动障碍、智能障碍,生活可以自理)
3.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
4.高血压Ⅱ期以上并发心、脑、肾损害
5.甲亢病伴心脏损害(心功能Ⅰ到Ⅲ级。碘〔I〕化钠治疗纳入“特殊疾病跟踪服务”)
6.银屑病(轻度)
7.帕金森氏综合症(生活可以自理者)
8.癫痫
9.哮喘
10.慢性肝炎活动期(轻度、中度肝功能损害)
11.重症肌无力(Ⅰ-Ⅱ型)
12.恶性肿瘤(“特殊疾病跟踪服务”项目以外的治疗)
13.阿尔茨海默病
14.肾病综合征
15.肝硬化代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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